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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 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访问人数:212    更新时间:2023-08-09 14:40:04    

 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第一节 相关定义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一、瞒报
是指隐瞒不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情形。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二、谎报
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
容的情形。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三、迟报
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形。
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见依据 14.2)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四、“四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节 为什么要开展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事故发生单位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以后环节中事故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并影响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事故发生后,属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见依据 14.2)所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由国务院、北京市应
急管理局、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
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还是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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