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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访问人数:143    更新时间:2023-08-02 15:21:58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什么是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三、安全总监

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

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

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注册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二节 为什么要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比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节 如何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原则

( 一 )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原则:

配备依据

企业类型

配备标准

《北京市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从业人员> 300 人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0.5%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

3 人;

300 ≥从业人员> 100 人

应当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 人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

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服务。

( 二 ) 建筑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道路旅客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16

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标准请扫码阅读。

( 三 ) 委托安全生产管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含 100 人);

3.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相关资质和证照齐全。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二、安全总监配备原则

(一)《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 试行 )》(见依据 5.2)规定本市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1.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30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2.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100 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

3. 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

总监制度。

( 二 ) 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

兼任。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

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原则

1.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

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 15%,且最低不得少于 1 人。

2.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从业人员数量判定方法:

1.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按照注册登记的最小生产经营单元分别计算;

2. 季节性用工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二)集团公司所属的每一级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分别达到配备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应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协调下属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总体

上达到《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配备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岗位编制上即为安全岗位的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标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工作指南

(四)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通过任命书(见范本 5.1)形式进行明确。

(五)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虽然可以免除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但不免除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一旦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

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第四节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面临行政处罚(见

案例 5.1)

北京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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