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本市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变化情况和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报告的时间要求、具体事项和填报内容、方式等。按照新法规变化,结合生产监管实际需求,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1、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新法规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相关法规中将监管对象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结合相关法规变化,将名称由“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试行)”改为“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适用范围也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2、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为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实施和生产许可、备案规定的变化,对信息采集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增加了法规中要求的生产品种、条件变化,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集采中选情况,以及停产后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报告要求,而对可从有关信息化系统获得的数据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如不良事件、产品抽检、产品召回等情况),减轻企业负担。
3、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有关报告内容的填报时限要求,如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恢复生产、年度自查等等。
4、明确对未按要求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企业,可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相关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针对性对相关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的力度和频次,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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