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证明文件制作的原则要求
制证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制作批件。
1.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2.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3.其他许可文书等应当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
(二)批准证明文件制作的具体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栏内填写内容较多的,可采用附件形式。不适用的栏目,应当标注“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所列内容为注册限定内容。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注册审查,认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除已明确规定需载明的内容外仍有其他内容需要载明,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栏目中列出,内容较多可采用附件形式。
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产品名称栏、注册人名称栏应当使用中文,可附加英文或原文,注册人住所和生产地址可使用中文、英文或原文。
2.《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中“变更内容”栏的填写:变更内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后内容,例如“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代理人住所变更为×××”;变更内容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项目,例如“产品技术要求中检验方法变更”。
3.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在备注栏加注“××××年××月××日补发”,其他内容不变。
4.《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等用A4纸打印。
(三)批准文件附件发放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编号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给申请人。产品技术要求的标题为“×××(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即为相应的注册证编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医疗器械注册证》一并发给申请人。
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审查的变更后的产品技术要求,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变更文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